1、国家新发布的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否也要执行?执行时间怎么要求?
是的。《通告》明确了对于尚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国家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时间与国家排放标准或修改单中的时间一致。如前面提到的制药,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新标准。
2、浙江地方排放标准中大气特别排放限值是否也要同步执行?
不执行。《通告》是对国家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规定,暂不涉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设区市人民政府若需执行地方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可按既有程序实施。
3、如果国家后颁布的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现行地方行业型排放标准有交叉怎么办?
简要地说,就是执行更严格的标准。虽然地方排放标准在制定时总是严于国家排放标准,但后期新的国标发布或修订时,地标部分指标可能短时间内较国标宽松。因此,后续国家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特别排放限值且严于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指标项目和(或)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在地方排放标准修订前应严格执行国标的特别排放限值;待地方排放标准修订后,再执行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对于新发布的国家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宽于地方排放标准的指标项目,仍按照地方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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